(一)注意保险索赔时效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清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这一期间被称为索赔期限。在索赔期限内,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超过索赔期限以后,保险公司对索赔请求不再受理,被保险人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胜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期限并非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当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两年内提出索赔申请,否则可能会因为超过索赔期限而得不到赔偿。
(二)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不要擅自修复受损保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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