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崔花2.2万元买了一辆车,一年后不幸被盗。而更不幸的是,当他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小崔没有如实告知车辆情况和车辆实际价值低于投保金额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小崔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应该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崔1.76万元。
2005年3月7日,小崔在旧机动车市场花2.2万元购买了一辆红叶面包车。当日,小崔即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上记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为19人。
2005年9月29日,小崔到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在提供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之后,保险业务员为小崔填写了投保单,其中投保单上将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当日,保险公司在审核上述材料后与小崔签订了保险单,保险单写明:被保险人小崔;核定载客5人;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新车购置价为5万元;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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