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彭小桃乘坐李力堂驾驶的普通货车,车辆拐弯时,彭小桃从车上摔倒在地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李力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力堂向彭小桃的家属赔偿了20万元。
肇事车辆系李力堂所有,李力堂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8年9月28日到2009年9月27日。事故发生后,李力堂要求某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遭拒,遂将某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彭小桃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事故发生瞬间是在车上,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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