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某等4名原告的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共计4万余元。
王金系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5月11日12时05分,王金驾驶桑塔纳出租车,从龙马潭区南光路方向往沱江路二段行驶至龙马潭区香林路天立国际学校大门外的下坡道处,其靠右停车未拉手制动即离车,走到该车车头处时,该车往坡下滑动,王金即在车头处欲阻止该车滑动,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致使其死亡。死者亲属用去施救费400元和尸检费800元。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金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在坡道上停车未拉手制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川E30396号普桑出租车的车主为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3月9日,该公司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9万元、车上责任险的限额为5万元/...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