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对江某的损失予以理赔。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第三者保险合同,应当承担对第三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险责任。但游客江某是乘客,即江某属于搭乘人,因此,江某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公司已经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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