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大中型拖拉机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摩托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拖拉机负次要责任,却因为拖拉机没有投交强险,需要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拖拉机一方原本只需赔付费用的30%,却不得不赔付80%还多。
11月的一个傍晚,20岁的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路上与李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当时摩托车的前轮撞在了拖拉机的左侧,两车均受损失,杨某在车祸当时被甩出后车座,是事故中唯一的伤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员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肩、右下肢软组织伤,经住院治疗15天后情况好转出院。杨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拖拉机的车主包某和司机李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597.26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中的大中型拖拉机自2009年3月投入使用时曾经加入“交强险”,但到期后一直没有续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强制险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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