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4月北京律师孙勇将保监会正式告上法庭,并公开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之后,有关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争论就一直无法平息。5月22日,保监会公开回应称,该律师的计算方式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底,有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车主购买交强险最高可享受5折优惠,交强险存在暴利似乎已无须质疑。一时间,关于交强险的是是非非难辨真假。 交强险是否存在传说中的暴利?交强险费率不举行听证是否违法?无责赔偿原则是否仅仅适用于人身伤害而不适用财产损失?笔者对这些问题无意探讨。但是,笔者认为,此次交强险风波所暴露出的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似乎比交强险问题本身更值得我们深思。 现代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29-1933年的美国经济大危机,为了应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道德风险,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政府强制性地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将所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此后,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保险业等特殊和重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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