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家住江北区的周先生为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10月7日凌晨,周先生驾车在昆明的一条高速路上行驶,在进服务区加油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慎,车头撞向加油机,造成车辆和加油机受损。经过评估,加油机损失6万余元,周先生的爱车维修费也有6万元左右。
保险公司在调查处理这起事故时发现,周先生的驾照是在车祸发生后才到车管部门更换了的新驾照,原驾照在同年7月14日就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出车祸时,周先生是用的过期驾照。
随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明文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结论。
索赔无果,周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渝中区法院。周先生称,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向自己交代保险条款,更没有说明有关免责条款,该条款应该无效。
2010年5月21日下午2时,轿车司机周某驾车从同安区安溪路口加油站内驶出,进入机动车道撞上靠着机动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老庄。老庄倒在了血泊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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