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贷款新购买的自卸汽车向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11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10日二十四时止,险别分别为基本险部分的车辆损失险285000元;基本险部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额20万元;附加险部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有:被保险车辆因车厢未落下行驶造成车厢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损失的,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8年2月18日5时06分,驾驶员孙某在驾驶原告保险车辆由南向北通过沟海线47Km+262m昼夜监护道口时,由于保险车辆车厢突然升起,刮倒道口限界杆后,又将铁路线路中心上空的27500伏接触网刮断,并停在道口上。为恢复接触网第三者更换部分电力和信号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805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以合同特别约定“被保险车辆因车厢未落下行驶造成车厢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损失的,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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