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四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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