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附加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装卸工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
二、每次事故产生的所有善后工作,均由被保险人处理。事故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期满。
三、本车上的乘客、搭客的人身伤亡、以及在装卸货时发生非本车机械事故造成装卸工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概不负责。
驾驶员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装卸工因刹车、疾病、殴斗、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伤亡,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如车上装卸工的实际人数超过本附加险承保人数,保险人按承保人数和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给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车承保人数给付限额的总和。
本保险为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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