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第2款所指的“财产损失”?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所指“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理解?【理解1】:仅指狭义的财产性(物质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根据《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3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失”与上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提及的“财产损失”系同一概念,仅指与人身伤亡相对应的物质性财产的损毁,不包括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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