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休也未作概括和界定。在国外的学说和理论中,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一是运行支配者,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搜自驾驶的情形;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等。其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
根据二元说来确定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在实践上似乎并无不当,至少在目前的法学理沦研究阶段应该是可行的。但是,机动车辆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动产,在一般情形下由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应该是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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