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其责任主体均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从世界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史看,如何用一个恰当的词语来表达和界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让立法者颇感困难的问题。因而,在世界各国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中,对贵任主体的称谓是不同的,如德国、瑞士使用“保有者”一词,英国采用“使用者”一词,关国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词,荷兰使用“所有者”和“保有者”等。日本人为了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特别创造了一个“运行供用者”的概念并规定由其承担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运行供用者”一般认为就是指“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根据这个概念,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某人对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是否同时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二元说”。依此说,只有当某人对发生事故时的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这两个条件时才能成为“运行供用者”,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也有许多学者对这个标准提出了批评,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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