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在车险实务中,应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单签发后,内容如需变更,应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
I.变更事项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险人变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变更是不可能的。但是,当出现保险人破产、被责令停业、被撤销保险业经营许可等情况时,会导致保险人变更;保险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也可能导致保险人变更。
(2)被保险人变更。当保险车辆发生转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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