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6年7月1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正式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强制险的查处力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面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查处和高额的罚款,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了应付交警的检查,利用强制险的生效时间差(即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继续有效,至下个周期投保前不再购买“强制险”),这就给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了可乘之机,从假证贩子那里去制作假保险卡,企图蒙混过关。
为什么有人买假保险卡呢?分析其原因不外乎有三种情况:一是为了节约保费,降低车辆成本不去保险公司投保;二是虽然到保险公司投了保,但因没有缴清保费而保险卡被保险公司扣押;三是在使用过程中将保险卡丢失,怕麻烦不去补证。不论什么原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同样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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