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10年2月18日上午8时,龚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某镇十字路口与倪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擦,造成车损、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龚某所驾轻便摩托车交强险已脱保。因双方未能调解成功,倪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律师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4506元。
解答:本案所涉及到的是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来分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具体指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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