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桓台县的宗先生近日碰到了一个烦恼事,自己由于没办交强险,在滨州被当地交警查处,强制办理了一份交强险。回到淄博,宗先生就想把这份交强险退掉,重新在当地办理。却被告知,交强险不能退。商业保险都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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