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会被认定为私车营运遭拒赔
前些天,赵先生在网上找到一位老乡“拼车”从老家回深圳,路上发生追尾,头被撞破了。由于是双方自愿“拼车”,赵先生没有拿到什么赔偿,所幸擦伤并不严重。
对此,一位保险专家分析指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无论是提供车辆的车主一方,还是搭乘顺风车的乘员,在出现交通事故时,都有可能因为“拼车”的行为本身,不得不承担无法得到保险理赔的法律风险。
对车主来说,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给私家车的保单上,都有一款不可逾越的“免责”条款―――那就是如果车主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私自改变了车辆用途,若发生事故 就属于“免责”范围。而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拼车”行为,搭乘者都会向车主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以平摊油费或过路过桥费。
虽然车主主观上并不是将私家车用以载客赚钱,但由于目前运管部门未能就这种允许他人以付费方式搭乘车辆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拼车”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私车营运、改变车辆用途,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而对于搭乘者来说,一旦在“拼车”途中发生伤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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