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1年2月26下午,被告谭某驾驶小客车,从株洲县渌口镇沿S313往醴陵市方向行驶,14时15分许途经株洲县南阳桥乡袁家洲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郭某驾驶的摩托车侧面相撞,导致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郭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左腓骨多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鉴定分析说明原告郭某左下肢有内固定存在,需要休息治疗,在适当时间取内固定,伤后休息时间、费用(包括取内固定)参考医疗单位意见。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011年2月26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被告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郭某驾车左转弯时未按规定
靠路口中心点左转弯应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小客车系某公司所有,该车辆投保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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