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计算相关案例

 所属分类:  2013-4-21 17:43:49    加入收藏

简要案情:2011年2月26下午,被告谭某驾驶小客车,从株洲县渌口镇沿S313往醴陵市方向行驶,14时15分许途经株洲县南阳桥乡袁家洲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郭某驾驶的摩托车侧面相撞,导致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郭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左腓骨多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鉴定分析说明原告郭某左下肢有内固定存在,需要休息治疗,在适当时间取内固定,伤后休息时间、费用(包括取内固定)参考医疗单位意见。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011年2月26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被告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郭某驾车左转弯时未按规定

   靠路口中心点左转弯应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小客车系某公司所有,该车辆投保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200 000元。    

    原告郭某的认定损失如下:1、医疗费:11 862.87元;2、误工费10 343.6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4元;4、护理费850元;5、鉴定费600元;6、后期治疗费(取内固定费用):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总额为28 860.56元,某公司已先行赔付医疗费9000元。    

    争执焦点:该案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原告郭某主张损失中包含的医药费(含住院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郭某所主张的医疗费应减去被告某公司已支付的9000元,实际计算2862.87元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三笔费用共计8066.87元,尚未超过医疗费赔偿限额,可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但结合被告某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计算,又已实际超出医疗费赔偿限额。原告郭某尚有部分医疗费9000元、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20 793.69元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可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原告郭某主张损失中包含的医疗费(含住院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郭某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三笔费用共计17 066.87元,已经超过医疗费赔偿限额7066.87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8 860.56元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可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解决。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精神看出,保险公司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有超出限额的部分损失,才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分担。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无力承担时,其作用显得更为突出。两方案比较,第一种计算原告郭某所主张的医药费减去被告某公司支付的9000元,实际计算2862.87元,原告郭某实际在交强险限额内所得的赔款为8066.87元;第二种方案原告郭某所主张的医药费11 862.87元,不予核减被告某公司支付的9000元,原告郭某实际在交强险限额内所得的赔款为10 000元。原告郭某多获得赔款1900多元。其次,被告某公司已先行支付医疗费赔款,名义上是支付医疗费,其实质还是支付赔款的部分损失。最后,该款项并非保险公司先行给付,从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予以抵扣,显然与案件事实不符。将其放在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抵扣,法律、事实上均成立。

   问: 交强险医疗赔偿中,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指的是什么?怎么样保险公司才会理赔啊?

   保险公司的人伤医师会根据伤者病情,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判断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如果需要,就会赔后续治疗费。一般最高给予前期费用的30%。

   营养费,是伤者的伤确实需要特殊的营养物品。一般除非是特别严重的重症患者,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该项的。。

   建议你多于保险公司的人伤岗沟通。降低自己的损失,

2013年4月6日

车主放弃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是否可拒赔?
    车主放弃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是否可拒赔? 宜昌车主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因对方司机系饮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没有责任。但刘先生多次找对方索赔,对方都避不见面。刘先生因此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 律师表示: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提醒广大车主一旦发生事故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