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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