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俊权行为法上,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机动车损害是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意义在“r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补偿,是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虽然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本来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解决交通李故损害赔偿问题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规,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该办法不仅包括了行政责任而且还有民事责任的规定。从该办法的内容看,中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和行政手段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机动车赔偿责任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及对此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的责任原则只能由民事基本法作出规定,如果让行政法来规定民事责任的性质,这是不正常的,同时也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科学性,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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