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4-22 9:27:31    加入收藏

       在俊权行为法上,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机动车损害是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意义在“r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补偿,是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虽然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本来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解决交通李故损害赔偿问题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规,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该办法不仅包括了行政责任而且还有民事责任的规定。从该办法的内容看,中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和行政手段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机动车赔偿责任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及对此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的责任原则只能由民事基本法作出规定,如果让行政法来规定民事责任的性质,这是不正常的,同时也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科学性,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必然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无端地给实务处理增添麻烦。笔者认为:行政法上所确定的归贵原则只能适用于认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贵任。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而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占有相当数量。由于人们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的“高速运输工具”是否包括各类机动车辆认识不一,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大统一,有的以高度危险作业贵任去处理,有的则以过错责任原则来权衡。但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施行后,这一问题已十分明确,即机动车辆交通肇事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也即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

       这里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其一,《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机动车损害的归责原则是由墓本法明确规定了的;其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虽然是新法,又是特别法,但它仍无权改变基本法规定的这一原则。行政法规可以将民李基本法规足的某一侵权行为形从某种责任类型中分离出来,而且可以据此决定民事责任的性质,或者由行政法规规定民事法上的责任原则,这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不同领域的法律,新法、旧法,基本法、特别法,它们之间不具有相互确定性质的功能。如同某项刑事特别法不能决定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一样,规定某一领域中的某项特定问题的行政法规,虽然可以算作“特别法”,但它也同样不具有这种规定民事贵任性质的功能。如果不把这些基本概念问题搞清楚,我们就会陷人自我矛盾的泥沼。

       这里还必须明确,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和是否构成民事责任,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不能相互混淆,相提并论。决不能仅以是否违反交通法规这一点来判断机动车驾驶员过失的有无。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负有前方注意义务,对老人、妇女、儿童,以及盲人等残疾人的注意义务,在各种危险情况下的安全注意义务等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这些注意义务有些可能交通法规上并没有条文形式的文字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机动车驾驶员在违反了其业务上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时是没有过失的,也不等于因此在民事责任上就只能认定其无过失。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其实,社会情况在变化,交通法规存在缺陷是正常的,交通法规要不断修改完善,才能适应发展了的情况。例如,交通法规比较完善的日本就几乎每年修改一次交通法),更不能仅以交通法规的文字规定作为判断驾驶员有无过失的标准,驾驶员违反了其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时,即使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也不影响民事法上对其过失的认定。一个国家的交通法规是否完善填密,反映的是其行政法规的状况。如果行政法规有漏洞,不是查缺补漏加以修正,反而拿来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民事法上的过失,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做法。民事法上判断一个执行某项专门业务的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标准是看其行为有无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违反.除了行政法规以外,行业规章、行业习惯、注意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等各种文字的和非文字的行为规范性要求,都是其业务上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不符合这些行为规范性要求的行为都是过失。实际上,在具体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根据机动车驾驶员的自身状况和事故现场的情况,分析当事人当时是否应该回避损害的发生,是否能够回避损害

   的发生,就可以准确地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了业务f二的注意义务。是否有过失。

       总之,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使造成损害的人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使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其性质不能由道路交通行政法规关弓: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做规定。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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