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使“侵权行为法正处于危机状态”,责任保险虽然强化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作用,但同时却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惩罚和教育作用。责任保险减弱了交通李故损害贻偿的威慑作用,机动车一方只要事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把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转嫁了责任,驾驶员也就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和注意。“加害人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负赔偿责任,使得民事责任制度名存实亡,责任保险促使个人责任走向没落。”甚至有学者更认为,责任保险的开办,有鼓励犯罪行为的副作用,“对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此,笔者认为是对责任保险的一种误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现不仅没有使侵权任法处于“危机状态”,它反而促进了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和完善,使浸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的救济落到实处,这更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的社会功能。
1.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可追溯到古代氏族社会的复仇制度,这种制度强调的是对加害人的报复,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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