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新通桥支公司一案中.原告诉称:2002年9月10日,某运输公司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单一份,为豫1.21000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贵任保险,2005年8月29日运输公司将保险单下的权益转让给原告。2003年6月23H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共给第三者造成159 015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先期支付20 000元后,其他损失被告拒绝赔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39 015元及管城法院判决由我承担的诉讼费用9 133元。(案例是作者代理的一个诉讼案件)
被告辩称:原告非保险合I司的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另外,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不成立,根据《保险法》和(Yl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原告张某与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U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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