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过户、变更条例说明
(一)办事条件:
1、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8)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10)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1)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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