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司机躲避障碍物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司机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昨天上午,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人吕建伟介绍,今年3月31日夜,原告陆女士开车经甬台温高速往宁波方向行驶,当行至31km时,陆女士发现前面一块黑乎乎的东西横在快车道中间。因为是夜间行车视线不好,当发现障碍物时距离已经很近了,陆女士踩紧急刹车以躲开路上的障碍物,因为距离太近,车子撞到了高速公路的护栏上。陆女士下车一看,发现障碍物是一只废弃的轮胎。令人庆幸的是人没有受伤,但是车子却受到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陆女士向其投保的安邦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认定该车损失金额为11850元,加上施救费400元,共计损失12250元。陆女士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她在行驶过程中躲避高速路中间的障碍物,造成的后果应该由高速公路的经营、维护、管理方高速公司负全部责任。于是,陆女士向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北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提出索赔。双方没有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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