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中国的车损险条款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受车辆价值不断变化特点的影响,车损险始终保持着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在2000年才真正在条款中加以明确。不定值保险,即承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约定标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核定标的价值,并按是否足额投保确定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因此,车险作为不定值保险直接决定了其投保时,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赔付时的保险价值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异,而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只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之一。在以新车购置价作为计费依据下,对于新车无可厚非,但对于非新车表面上看似乎有多交保费的嫌疑,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将采用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如果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人将按照比例进行赔偿。事实上,全行业2010年数据显示,部分损失案件的占比达到了99.914%,这说明,占有绝对多数的部分损失客户都能享受到新车购置价投保带来的便利。 其次,保险期间内车损险保险金额循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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