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驱使还是打擦边球?
我们关注到,在龚氏兄弟这个案件上,写了何时投保,投保的次日就开始计算的保险期间,那么如果在还没有得到车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那么保险期间的计算,是否也应该相应地进行推迟?如果是单方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不容许消费者进行协商的话,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损害。
对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的廖海萍律师表示,“如果没有牌照,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承保、投保没问题的。但是如果说在明知道没有牌照情况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没有牌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就是保险公司的问题了。”
廖海萍同时也表示,“在追求业务量的利益驱使下保险公司规定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又承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做法。至少收保费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在责任期间已经开始计算的情况下,这肯定要承担责任。”
“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说明了,但是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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