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按《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进行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以下有效凭证:
1.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4.其他有效凭证。
(二)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罚没文书。
(三)进口旧车、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申报纳税时,除需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有效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