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前五条的具体说明

 所属分类:重庆市车险   2013-4-29 22:00:13    加入收藏

重庆市机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按《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进行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以下有效凭证:

  1.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4.其他有效凭证。

  (二)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罚没文书。

  (三)进口旧车、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申报纳税时,除需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1.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2.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或销售厂家的库存证明、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3.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税款征收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开展车购税的征收工作。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各区县(市)局必须按照征收部门接件初审,送税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定的车价信息上传,并下载录入市局发布的车价信息。

  在总局下发新的最低计税标准后,原市局发布的车价信息停止执行。

  (三)罚没车辆计税标准依据为总局下发的最低计税价格或同类型车最低计税价格。

  第四条 税源管理

  (一)车购税税源管理是指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收尽

  收的税收工作组织原则,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厂家、车辆销售单位、车购税纳税人涉及车购税计税价格真实正确性,采集车价信息、核实车辆销售价格、核查车辆完税情况所采取的征管措施。

  (二)重庆市范围内机动车生产厂家车辆出厂价格、市场批发价格的信息采集工作暂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以下简称车购税分局)负责。各机动车生产厂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机动车生产厂家及时向车购税分局报送车价信息,协助车购税分局对机动车生产厂家报送车价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三)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车辆纳税情况的核查,并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对因车购税纳税人采取提供虚假计税依据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应移交稽查查处。

  (四)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定期对企业事单位(如机场、车站、港口、矿山等)内部运转车辆纳税情况进行核查。未开展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单位应协助车购税征收分局开展上述工作。

 

  第五条 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按照《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可以直接申报免税事宜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纳税人按照《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需要上报总局批准免税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提供《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资料;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提供《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在10日内逐级上报。市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完税证明及档案管理

  (一)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重庆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

  1.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进口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

  2.购车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报税联原件;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完税证明正本复印件;

  5.缴税凭证征收单位留存联原件;

  6.行车执照复印件;

  7.车购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8.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回国人员、来华专家等免税车辆档案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有免税审批的全部资料;

  9.其他资料。

  第七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按《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档案变动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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