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基层法院先行一步,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直接修正现行交强险制度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方法,而且只是局限于部分基层法院范围内进行“自下而上”的改革,这种改革由于其快速、单一、强制的特点,可能会存在一些弊端;从交强险制度稳定运行的大局出发,应当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渐进地、综合配套地完善我国的交强险制度。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建议各省高级法院迅速采取适当的方法,指导基层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交强险理赔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交强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涉及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二)将涉及各种侵权行为类型,不可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交强险问题有太多的交待。实际上,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交强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并没有过于复杂的与交强险有关的法律问题,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制度,以及在从制度层面对交强险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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