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具体情况是,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车损不超2000元、各方都有责任,双方车主可采取“互碰自赔”,直接到各自投保公司进行索赔。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娄玉贤表示,实行“互碰自赔”可以节省车主的时间,快速处理,不用往返各方保险公司查勘索赔,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如何进行“互碰自赔”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在事故发生后,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相关人士强调,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异地出险能否“互碰自赔”
娄玉贤会长介绍,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她举了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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