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委托合肥市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张伟律师代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中被告未购买交强险,双方因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方式产生争议。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请张伟律师给我们做一定的解析。
我们简单列举案例说明:2010年3月10日16时许,孙某驾驶私家车(交强险已到期,未及时续买)沿合肥市长江西路由西向东行至一交叉道口处,与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0年4月23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孙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0年11月6日,徐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徐某所受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2378万余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而被告只同意整体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原告认为:一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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