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款包括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十项内容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
1、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一、保险公司先垫付理赔费用,以下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驾车的;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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