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任某借用张某所有的现代小轿车,在由东向西行驶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赵某撞伤。因司机任某送伤者去医院导致无事故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任某负全责。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张某连带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7000元,并要求作为诉讼被告的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先行赔偿,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7000元;驳回赵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任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首先,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因为交强险的国家法定性,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被告,学界与实务界已无多大争议。但是针对机动车辆商业险而言,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而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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