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二:必要时灵活运用车损险中的“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分两种情况
(一)事故车更换件材料费与变形整形工时费(包括喷漆工时费)达到出险时,购置与被保险车辆同类型的车时的新车购置价(包括车辆购置附加税)的80%,该车视为全部损失,即报废,无修复价值,无需修理。
(二)事故车修理费加上施救费估计达到出险时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税),该车就推定全损,无需修理。
有一个经典案例。
一辆带天窗的别克赛欧,2005年新车购置价为10.98万元,车辆购置附加税1.098万元,合计12.078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严重变形,需要更换发动机缸体、变速箱壳体和若干外覆盖件,经三次定损,备件价格为9万元左右,工时费5000元左右,施救费3000元,之后,定损员又一次被通知还有损失要补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推定全损原则,残值回收,至少能变现3到4万元,车损险赔款按全部损失计算,即按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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