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定损 原则二:必要时灵活运用车损险中的“推定全损”

 所属分类:  2013-5-9 19:17:22    加入收藏

原则二:必要时灵活运用车损险中的“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分两种情况

(一)事故车更换件材料费与变形整形工时费(包括喷漆工时费)达到出险时,购置与被保险车辆同类型的车时的新车购置价(包括车辆购置附加税)的80%,该车视为全部损失,即报废,无修复价值,无需修理。

(二)事故车修理费加上施救费估计达到出险时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税),该车就推定全损,无需修理。

有一个经典案例。

一辆带天窗的别克赛欧,2005年新车购置价为10.98万元,车辆购置附加税1.098万元,合计12.078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严重变形,需要更换发动机缸体、变速箱壳体和若干外覆盖件,经三次定损,备件价格为9万元左右,工时费5000元左右,施救费3000元,之后,定损员又一次被通知还有损失要补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推定全损原则,残值回收,至少能变现3到4万元,车损险赔款按全部损失计算,即按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计算。

2013年5月22日

盗抢险的大致概念
    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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