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保险人擅自改装被保险车辆,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敏诉称,其为自己所有的波罗牌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原告因此支付维修费及施救费14893元。但被告却拒绝理赔,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14893元及利息61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原告张敏不是被保险人,张敏没有权利作为原告向我方主张保险金。此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因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敏未通知我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了改装,故我公司无法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敏只是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其子陈磊才是被保险人,张敏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合,依据法定程序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本着减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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