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根据省保监局通知精神,从12月1日开始,我市和全省除青岛外的其他地市一样,在机动车辆保险机构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见费出单”制度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机构或具备打印保险单能力的代理机构,在接受机动车辆投保时,只有在财务系统确认全额收到保险费后,业务系统方能制作和打印保险单。此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保险费收入的透明度,避免目前存在的因交保险费与出具保险单时间不一致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同时,有利于解决保险公司“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规操作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的真实性。 “见费出单”制度已于10月1日开始在济南试点,我市11月份进行了试运行。12月1日后,不能做到“见费出单”的保险公司不得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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