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 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10天内,向保险人提供事故的相应的索赔单证,如事故证明、裁决书、赔偿调解书等,保险人才会接受其索赔。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必要单证,如修理保险车辆、赔偿第三者受损财产时开具的发票以及抢救治疗受伤人员时医院具的票据等,以便在索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理赔手续,并根据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这些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单证是: (一)基本单证 1.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如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车辆行驶证; ②当事人的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明保险事故的有关文件 ①出险通知书、保险事故调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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