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领取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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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2 14: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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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
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10天内,向保险人提供事故的相应的索赔单证,如事故证明、裁决书、赔偿调解书等,保险人才会接受其索赔。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必要单证,如修理保险车辆、赔偿第三者受损财产时开具的发票以及抢救治疗受伤人员时医院具的票据等,以便在索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理赔手续,并根据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这些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单证是:
(一)基本单证
1.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如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车辆行驶证;
②当事人的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明保险事故的有关文件
①出险通知书、保险事故调查检验报告;
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③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证明;④因全车盗抢造成的损失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抢案件证明;
⑤因气象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由气象部门提供证明。
(二)保险车辆施救、修理单证
①现场及车损照片、各种费用(如施救、保护费用)清单、修理估价单等;
②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③定损单、结算清单、修理材料清单。
(三)第三者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①对第三者的赔偿费用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赔款收据、赔款委托书等;
②现场照片、财产损失清单、损害鉴定证明;
③修车发票;
④误工费、护理费、赡、抚养费等证明;
⑤医药费凭证、治疗诊断书;
⑥伤残鉴定书;
⑦事故中死亡者的死亡证明书;
⑧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领取赔款
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是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条款按责赔偿。因此,被保险人在处理事故时要实事求是地承担责任,超过应负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交管部门结案后,被保险人可携带出险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损失技术鉴定书或伤残鉴定书、有关原始单据以及其他证明及材料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一)领取赔款时应提供的单证
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须提供:出险登记表;被保险人身份证;公章;取款人身份证;如有疑问,可向理赔人员咨询。
(二)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
由于车辆保险具有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在补偿其保险车辆损失的范围以外获取利益,因此,在车辆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中适用代位追偿和委付制度。对于涉及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向第三者索赔权给保险人的书面转让文件,用以证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此外,在推定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委付,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出具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给保险人的书面文件。
(三)确认赔偿金额、领取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提供齐全、有效的索赔单证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条款、单证进行赔款理算,然后向被保险人说明赔偿标准和计算依据,若被保险人对赔款没有异议的,即可领取赔款。一般情况下,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赔款收据应填上开户银行帐号、盖上财务公章。如为私人车辆,则由被保险人签名,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凭本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在被保险人领取了保险赔款后,其据以索赔的保险单是否继续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对于车辆损失险来说,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金额赔偿后,其保险单的效力终止;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险保单因其无责任限额,在领取了部分保险金额赔偿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单继续有效,故原则上是在保险人赔付后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若该类保单规定了累计限额的,则在扣除赔款额后的余额范围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