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商业三责险中弥补未投保交强险所造成的其他损失项目的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4G01Z01090923)(以下简称《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条款》第八条还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承担。”
该条款约定已经明确: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或交强险已经失效的,在交强险内应该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因此,如果有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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