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顾小姐在购买爱车时,4S店推荐给她一款低于市场价20%左右的车辆损失险保单。虽然顾小姐发现保险人不是在北京登记的保险机构,而是某保险公司K地支公司,但由于保单价格令人心动,4S店又承诺该保险产品的服务和京城保险公司产品无任何区别,于是欣然购买。 保险期内,顾小姐和朋友驾车出游,行至京城某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司机和乘客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顾小姐负全部责任。顾小姐向某保险公司K地支公司报险,足足等了4个小时之后,保险公司人员才赶到现场查验,这时顾小姐的车早就从事故现场拉到修理厂修理。后顾小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拖车费、汽车修理费近3万元。 某保险公司K地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顾小姐应当与其协商确定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并提交理赔的书面申请及手续,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顾小姐没有经过核定,擅自修车,其所主张的费用和损失无法确认,只能赔付1万余元。双方因此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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