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中的哪些机动车不能列入《条例》机动车的范围呢?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动车可以不列入《条例》调整的范围。其一,车辆速度非常慢,危险程度很低的机动车,例如,德国规定的时速在6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其二,很少在道路上行走,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为目的设计的机动车,例如日本的农耕车。
在我国,供农业专用的机械很多,其中有些速度较快,且经常在公路上行走,比如农用拖拉机,这种机械危险性比较大,且车主的赔偿能力一般较弱,因此,应当购买交强险。而其他农业机械,比如耕地机,也属于动力装置驱动,但一般不在公路上行走,危险性较小,如果要求这些机动车也购买交强险,势必增加了农民负担,这与我国的“三农”政策相违背。
此外,建筑工地的某些机动设施,比如灌浆车,经常穿梭于公路,危险性较强,应当购买交强险。而其他机动设施,比如挖掘机、推土机等,一方面在公路上行驶的频率较低,危险性较低;另一方面,建筑公司的财力较强,即使出现交通事故,也具有赔偿的实力,因此不需要强制购买交强险。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将履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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