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诸如“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几项霸王条款已被保监会喊停,令人心头一喜。然而,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仍有不少。法律专家建议,保险公司应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真正重视、尊重投保人利益,及时作出调整。
华先生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遭遇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击而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方刘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赔偿。无奈,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就车损进行理赔,但保险业务员却告诉他,依据保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公司没有义务给无责方的华先生修车,“您还是去找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吧!”华先生仔细拿过合同一看,发现其中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认为这条不合理,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车损险的合同目的在于分散车主因车辆损坏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华先生的诉请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华先生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选择向侵权方刘某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先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再找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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