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过户之后丢车,保险公司照赔
案例:沈阳某中外合资酒店有一辆奥迪车,一直由中方经理李某使用。李某日常工作和上下班均使用该车,晚上就将车存放在自家楼下。而该车保险,则由酒店负责办理。2007年6月29日,酒店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赔偿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07年8月,酒店领导决定将该车由公司转到李某名下,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2007年12月7日晚,李某照常将车停在自家楼下,可是第二天早上起来,却发现车没了。民警通过调查,确认该车被盗。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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