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开茶庄,并为茶庄投了保。2010年8月份,朱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起步时没有控制好,冲进了茶庄,使得茶庄里的物品及车辆造成损坏。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此次事故朱某负全部责任。
9月份,杨某请当地的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茶庄的损失,评估公司鉴定损失为78548元。评估后,杨某将朱某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审理过程
经调查,评估公司确认现场勘察时,事故现场已遭到部分改变,杨某提供了一些照片来证明事发现场的损失。该公司对现场勘察的损失认定为63488元,根据照片认定的损失为15060元。
庭审中,朱某及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都提出了异议。
评估公司认定78548元损失中有63488元可以确定与事故有关,对该部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余下的15060元损失,由于茶庄未进行妥善保护,自行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理,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确定受损物品的数量,故该部分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存在瑕疵,法院酌情支持50%即753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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