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要求10月10日前反馈意见。日前,深圳又出台遇费率浮动启用浮动方案交通违法记录系数,费率市场化开始走上征程。
今年3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此次下发的《通知》,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商业车险基础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车型、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成本及地区差异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保监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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